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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第1号公告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小功率电动机补充件》(编号:CNCA-01C-013:2001/A1)已制定完成,现予以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届时委托人可以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认证产品的认证委托。
       自2005年5月1日起,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上述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内的产品不得出厂、进口、销售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附件: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广东局路线图
强制性产品认证
免办证明审核
卫生注册登记

 

 

 

 

 

 

 

 


[网页更新日期 06年09月08日 星期五 14:28]

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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