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认证函[2003]67号               返回 

各指定认证机构、相关检测机构:
    为了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顺利实施、解决认证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向强制性产品认证转换的程序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和认监委《关于明确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认联[2003]46号)的要求,在2003年2月27日前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且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凭有效的生产许可证证书可以申请转换为强制性产品认证,具体转换程序见附件1。
    二、关于部分产品强制认证实施规则的细化
    根据认证实施需要,现对部分产品的强制认证实施规则进行细化,见附件2。
    三、关于初始工厂审查和监督检查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889号)的要求,现对初始工厂审查和监督检查的工厂审查收费(人·日数),做出以下规定。
    1.电工、电子产品的工厂审查人×日数的规定
    表1 :初始工厂审查、表2:年度监督检查.
    2.认证机构应按照上述规定的人·日数进行工厂审查、收取审查费用。
    3.如因个别产品生产工艺复杂等特殊原因,不能在上述规定的人·日数范围内完成工厂审查,应提前报认监委批准。
    四、关于出口质量许可证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转换
    获得出口质量许可证的产品,可以申请转换为强制性产品认证。具体转换程序参照本文附件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向强制性产品认证转换程序》执行。
    五、其他要求
    各指定认证机构应严格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01]5号令)的要求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严禁以强制性产品认证名义,变相要求企业申请自愿性产品认证和质量体系认证。

    附件: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向强制性产品认证转换程序.
    2.部分产品强制认证实施规则细化.


    二○○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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