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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部分产品详细适用范围》的通知

国认证[2003]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为便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我委对《〈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产品的适用范围》(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2002年联合公告第60号)中的低压电器、电线电缆、电路开关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小功率电动机等产品的适用范围做了补充说明(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部分产品详细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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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页更新日期 06年09月08日 星期五 14:28]

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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